(三)即便是在食品药品领域仍然支持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,司法审判也要注意把握两点:一是,在惩罚性赔偿适用上,要依法排除食品的标签、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等情形。二是,在举证责任分配上,因为职业打假人与商家之间市场地位平等,所以,既要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,又要考虑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平衡和对等。既然食品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,那末,职业打假人也应当对其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食品承担举证责任;如果不能证明,那末,有关纠纷就宜按照“民法典”上侵权责任篇和合同篇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。